電動車近年來已經(jīng)成為人們交通出行的又一新工具,但是由電動車自燃引起的消防事故也不在少數(shù),對此,最新的規(guī)定要求電動車騎乘過程必須戴頭盔,不得在高層建筑公共門廳等地停放電動車或充電。
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等地停放電動車或充電,拒不改正的個人,最高可處以1000元罰款。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jīng)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jīng)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yè),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xù)、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xiàn)場監(jiān)護措施的;
(二)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的;
(三)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tǒng)的;
(四)未按照規(guī)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五)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關于實施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管理措施的通告{武公交規(guī)〔2020〕19號}
一、積極鼓勵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佩戴安全頭盔(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對未佩戴安全頭盔的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對其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物流、配送、外賣等經(jīng)營活動的企業(yè)應當為駕駛人員配備安全頭盔,并要求其佩戴,納入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管理規(guī)定。
三、鼓勵保險公司、電動自行車生產(chǎn)、銷售等企業(yè),采取免費贈送等惠民方式發(fā)放安全頭盔。
四、機關企事業(yè)等單位應當積極帶頭表率,引導所屬人員騎乘電動自行車自覺佩戴安全頭盔,形成良好社會風尚。
請廣大群眾積極配合,并遵守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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