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期間,雙方戶籍發(fā)生變更,還能不能在申請地辦理離婚呢?最近,就有市民朋友遇到了這樣的問題,便到城市留言板詢問。提問人申請離婚后將戶口遷回老家,等冷靜期過了到武漢民政局辦理離婚,卻被告知無法辦理,這是否合理呢?
武漢市民政局回復稱,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因提問夫妻的戶口已遷移至武穴市,所以現在武漢市沒有為您辦理離婚登記的權限。
實際上,離婚冷靜期沒有想象中那么可怕,先來看看離婚冷靜期制度是如何規(guī)定的。
“離婚冷靜期”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放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于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形,并未規(guī)定到法院訴訟離婚也要遵循離婚冷靜期制度。所以如果是遇到極端情況,需要法院解決,就不必等30天再離婚。
事實上,離婚冷靜期制度并沒有破壞離婚自由,是怕一些人在沖動草率之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