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能享受哪些工傷待遇?視同工傷的職工又能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那相關的政策規(guī)定,歡迎了解。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攫B(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視同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如下:
(1)職工突發(fā)疾病死亡和在搶險救災等活動中受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傷殘退役軍人舊傷復發(fā)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這是因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對傷殘職工傷殘程度的一次性補償,職工原在軍隊服役期間,因公負傷致殘后,已經按照軍隊有關規(guī)定享受的各項待遇中的一次性待遇與《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性質等同,因此不應重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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