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準備對現(xiàn)行《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進行修訂,那目前最新的公積金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已經發(fā)布,主要變更內容一起來了解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在武漢地區(qū)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積金貸款包括純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公積金貸款。
純公積金貸款,是指職工為支付購房所需價款單獨申請的公積金貸款。
組合貸款,是指職工為支付購房所需價款同時申請的公積金貸款和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的總稱。
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是指職工將本人已辦理且尚未結清的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為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商業(yè)銀行發(fā)放的公積金貸款。
第四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先存后貸、存貸掛鉤、互助互濟、利率法定、貸款擔保、風險防控”的原則。
第五條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武漢地區(qū)公積金貸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項的決策,確定差別化公積金貸款政策及影響貸款額度的參數(shù)設置、審議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申請、決定公積金流動性補充方式等重要事項,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及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決策的事項。
第六條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武漢地區(qū)公積金貸款管理機構,負責執(zhí)行管委會各項決定及授權事項、組織實施公積金貸款業(yè)務、承擔公積金貸款風險以及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積金貸款業(yè)務由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受托銀行應當根據本辦法確定的貸款對象、條件、額度、期限、利率等內容辦理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業(yè)務,必須依據貸款管理規(guī)范操作,并主動接受公積金中心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八條 當前在公積金中心按時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且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狀態(tài)正常的職工,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證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及配偶符合我市公積金貸款信用審核標準;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或已完成合同備案的新建商品住房;
(五)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
(六)購房首付款的金額不低于規(guī)定比例;
(七)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借款人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二)最近5年內被認定存在違法違規(guī)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或者通過虛假購房交易等欺騙手段申請公積金貸款行為的;
(三)全國范圍內存在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的;
(四)不符合我市公積金貸款信用審核標準的;
(五)所購房屋用途為非住宅或者僅購買房屋部分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除外);
(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
(七)存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管部門規(guī)定不予貸款的其他情形的;
(八)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公積金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實行限額管理,每筆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不高于按照房屋套數(shù)、房屋類型、貸款類型及房屋總價確定的最高貸款限額和最高貸款比例;
(二)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之和的倍數(shù)確定的貸款限額;
(三)不高于扣除規(guī)定比例首付款資金后剩余的房屋價款;
(四)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共同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
(五)不高于當年管委會確定的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綜合以上五項限額后取最低值。
第十二條 借款人的貸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實際年齡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齡;但對連續(x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有穩(wěn)定收入、無還貸方面不良信用記錄、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貸款期限可以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一年至五年,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長年限。
第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標準及相應檔次利率執(zhí)行。
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利率調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zhí)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公積金貸款的程序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的程序:
(一)貸款申請。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借款申請人可向受托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應當按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申請材料,并配合貸款調查和審核。
(二)貸款受理。受托銀行應當對借款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貸款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借款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于不符合貸款條件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借款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貸款審批。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當結合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的公積金繳存情況、收入、債務、信用情況等,對其償還能力、信用狀況、風險程度等進行全面評估,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貸款審批,通知借款申請人審批結果。
(四)合同簽訂。公積金貸款審批通過后,借款申請人本人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公積金貸款借款及擔保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等協(xié)議文書,并在相關條款中明確擔保事項。
(五)貸款擔保。借款申請人應當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辦理擔保手續(xù)。
(六)貸款發(fā)放。受托銀行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資金支付至指定收款賬戶內。
第五章 公積金貸款擔保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可以采取抵押、保證、質押等擔保方式。公積金中心可根據借款人情況確定貸款擔保的具體方式。
(一)以所購住房抵押擔保的,必須以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同時應當簽訂書面抵押擔保合同,并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二)以憑證式國債、銀行定期存單質押擔保的,應當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并到出質單位辦理登記手續(xù);
(三)以保證人擔保的,應當由公積金中心認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作為第三方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
第十六條 公積金貸款擔保的范圍,包括公積金貸款本金、利息、罰息、損害賠償金和受托銀行為實現(xiàn)公積金中心債權發(fā)生的費用等。
第十七條 公積金貸款債權解除時,抵(質)押權隨之解除,公積金中心或者受托銀行應當將抵押權憑證或質押物歸還借款人,由借款人辦理抵(質)押權登記注銷手續(xù)。
第十八條 以保證人擔保的,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借款人追索。
第六章 貸款歸還
第十九條 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應恪守信用,嚴格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按時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選擇等額本息、等額本金或者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可以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也可以用自有資金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借款人及配偶使用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的,應當授權公積金中心扣劃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直接歸還公積金貸款,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應當按照公積金中心的規(guī)定保留余額。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借款合同約定扣劃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部分公積金貸款本金或全部貸款本息,按照借款合同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作調整、不予退還,也不得收取違約金。
質押的憑證式國債、銀行定期存單的兌現(xiàn)期先于公積金貸款還款期,借款人可以與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協(xié)商將兌現(xiàn)的價款用于提前歸還所擔保的公積金貸款本息。借款人也可以另行提供經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否則質押人應當轉存質押物并繼續(xù)辦理出質登記手續(xù)。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在履行期間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公積金中心、借款人、受托銀行、擔保人協(xié)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xié)議,各方未就借款合同變更達成協(xié)議前,原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二十五條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財產的代管人、法定代理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者發(fā)生合并、分立、破產時,借款人應當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全部還款義務后,借款合同終止。以質押方式進行擔保的,質押物返還出質人。
第八章 貸后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當采取有效方式對公積金貸款使用情況、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履約情況、擔保物權及保證人變化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風險隱患進行監(jiān)控、預警、核查,確保公積金貸款資產安全。
第二十九條 對于逾期公積金貸款,公積金中心應當督促受托銀行及時采取催收、訴訟、處置抵(質)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債權。
第三十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實行公積金貸款資產風險分類管理,建立公積金貸款呆賬責任認定、核銷和追究制度。
公積金中心對已核銷的公積金貸款呆賬應當作“賬銷案存”處理,有關情況不得對借款人和擔保人披露。
公積金中心必須建立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后的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當將公積金貸款審核、發(fā)放、回收過程中能夠真實、完整記錄的貸款檔案(包括紙質文檔或電子文檔)及時進行整理,并根據檔案管理相關規(guī)范進行移交、歸檔、保管、銷毀。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及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可以按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
(一)采用欺騙、違規(guī)等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積金貸款的;
(二)挪用公積金貸款或者改變貸款用途的;
(三)公積金貸款發(fā)放后,無故停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
(四)違反本辦法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及配偶出現(xiàn)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多種處置方式:
(一)限期糾正違規(guī)行為;
(二)提前收回全部公積金貸款,處置抵押物或者質押物;
(三)將借款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征信系統(tǒng)及其他受認可的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四)取消借款人自違規(guī)行為認定之日起5年內的公積金貸款資格;
(五)按照借款合同或者與借款人簽訂的其他協(xié)議的約定追究責任;
(六)經管委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受托銀行未按照公積金貸款的政策、流程和規(guī)定辦理公積金貸款業(yè)務的,或者拒絕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拖延發(fā)放公積金貸款的,以及未及時催收逾期公積金貸款或者行使抵(質)押權利的,公積金中心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委托協(xié)議追究受托銀行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受托銀行違規(guī)挪用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解除委托協(xié)議,并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開發(fā)企業(yè)在房屋銷售中拒絕公積金貸款的,由公積金中心報請市房地產開發(fā)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信用檔案中予以記載并公示。
第三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靈活就業(yè)人員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業(yè)務,按照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fā)的《武漢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對我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現(xiàn)役軍人配偶、綠色建筑購房人等群體,在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前提下,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可適當放寬貸款條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公積金貸款相關實施細則由公積金中心負責制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完善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為督促單位規(guī)范繳存住房公積金,保障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權益,對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狀態(tài)等規(guī)范性要求做了進一步完善,明確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的最近六個月,需連續(xù)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應為正常狀態(tài)。
(二)增加了不予貸款的情形
在原《辦法》的基礎上,增加了不予貸款的情況:全國范圍內存在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能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是為了落實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職工沒有還清貸款前,不能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guī)定;被認定存在違法違規(guī)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或者通過虛假購房交易等欺騙手段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的,將不予貸款,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另外,所購房屋用途為非住宅或者僅購買房屋部分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除外),也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補充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限額標準
為防范超額套取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補充強調了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不得高于扣除規(guī)定比例首付款資金后剩余的房屋價款。
(四)刪除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流動性管理的規(guī)定
原《辦法》單列了“公積金貸款的流動性管理”章節(jié),因我市已就住房公積金的流動性管理出臺了專門文件,對住房公積金流動性管理進行了全面系統(tǒng)的規(guī)定,因此將原《辦法》第九章“公積金貸款的流動性管理”予以刪除。
(五)強化了貸款歸還保障力度
為防范貸款逾期風險,明確借款人違約時,公積金中心可以直接依合同約定扣劃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六)優(yōu)化了合同變更的相關規(guī)定
一是強調了借款合同的變更,必須經公積金中心、借款人、受托銀行、擔保人等相關方協(xié)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xié)議,各方未就借款合同變更達成協(xié)議前,原合同繼續(xù)有效;二是補充完善了借款人死亡等特殊情形下的借款合同履行問題,明確了出現(xiàn)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情形時,借款人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財產的代管人、法定代理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借款合同。
(七)調整了相關條款的順序
如將原《辦法》第十一條有關我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適當放寬貸款條件等內容調整至附則中,并結合工作實際新增了“綠色建筑購買人”等群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也可適當放寬貸款條件等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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