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年限是兩個公司可以合并年限么,索要經濟補償么?關于經濟補償金年限是兩個公司法律依據是什么呢,以下是全文。
如果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時,如果原用人單位并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者就可以要求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將原工作單位和新工作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合并計算。
例如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只是簽訂的勞動合同主體發(fā)生了變更。
(二)公司以委派或任命形式讓勞動者去指定的公司工作。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導致勞動者的簽約主體發(fā)生變化。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輪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等等情形時,都屬于用工混同,因此經濟補償年限都應當合并計算。
在A公司工作3年,總公司出具調動函將她從A公司調入B公司,在B公司工作3年后,B公司發(fā)出《辭退通知書》,以她無法勝任崗位要求為由終止勞動合同。
如何將ab兩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依據是《勞動爭議解釋一》第46條規(guī)定,“即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被用人單位從A單位安排的B單位,在工作地點、工作崗位不變的情況下,勞動者是可以主張將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的”
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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