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黃石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官網發(fā)布了《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十六條”措施 》。具體內容各位可以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鼓勵靈活就業(yè)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根據(jù)自愿原則,允許新市民、個體工商戶以及新業(yè)態(tài)人員等靈活就業(yè)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根據(jù)繳存情況,在提取使用、貸款額度、存貸利率上給予優(yōu)惠。
(二)提倡社區(qū)(村)干部建繳住房公積金
提倡有條件的社區(qū)(村)干部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繳存者享有城鎮(zhèn)繳存職工同等政策待遇。具體由所在的縣(市、區(qū))政府、開發(fā)區(qū)、園區(qū)管委會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研究執(zhí)行。
(三)吸引留住人才在黃安居就業(yè)
1.允許在校大中專學生預繳住房公積金。根據(jù)湖北省住建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擴面工作的精神,按照自愿原則,允許在校大中專學生預繳住房公積金。在校大中專學生可申請建立個人住房儲備金賬戶,參照靈活就業(yè)人員繳存辦法執(zhí)行。在校大中專學生畢業(yè)后如離開黃石,可選擇封存、提取或轉移預繳的住房公積金。
2.吸引留住大中專畢業(yè)生、復員退伍軍人在黃石安居就業(yè)。(1)畢業(yè)生、復員退伍軍人在畢業(yè)或退伍后的一年內,在黃石就業(yè)或創(chuàng)業(yè)并在黃石開設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連續(x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時,可享受一次性繳存補貼2000元計入個人公積金賬戶。(2)租房提取時,每年租房提取最高金額由1.5萬元提高至2萬元。(3)畢業(yè)或退伍后五年內在黃石購買首套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貸款金額上限在當前黃石市最高貸款額度基礎上提高10萬元,并按照相應標準予以一次性購房補貼計入個人公積金賬戶,具體補貼標準為:中專生6000元、大專生8000元、本科生10000元、碩士研究生12000元、博士研究生15000元,復員退伍軍人9000元。
(四)提升職工購買能力
1.提高貸款額度
(1)夫妻雙方均正常繳存了住房公積金且信用良好的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由70萬元提高至90萬元;單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信用良好的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由60萬元提高至80萬元;
(2)生育二孩、三孩的職工家庭最高貸款額度在上述第(1)項基礎上上浮20%、30%;
(3)“新黃石人”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100萬元;
(4)獲得地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一等功榮譽稱號的人員最高貸款額度在上述第(1)項基礎上上浮20%;
(5)東楚英才卡、楚才卡持有人最高貸款額度按照相關政策規(guī)定作上浮調整。
2.提高貸款倍數(shù)。將存貸掛鉤的貸款倍數(shù)由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5倍提高至20倍。
3.暫停存貸掛鉤。繳存職工購買首套住房申請貸款的,其貸款額度暫不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存貸掛鉤政策。
(五)降低首付比例
繳存職工購買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
(六)滿足新市民等群體購房需求
根據(jù)因城施策的精神,新市民、青年人等繳存職工所購買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暫按首套房政策執(zhí)行。
(七)放開異地貸款政策
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來黃石購房申請公積金貸款時,不受戶籍限制,且享受本市繳存職工同等貸款政策。
(八)取消貸款時間間隔限制
借款人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后且留存有6個月繳存余額,再次購買住房申請貸款時,不受時間間隔限制。
(九)增加租房提取頻次
繳存職工租房時,可選擇按月、季或年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緩解資金壓力。
(十)允許補繳住房公積金
允許繳存單位或繳存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補繳資金可作為基數(shù)計算公積金貸款額度。
(十一)完善家庭互助機制
繳存職工購買住房或因城市更新改造需支付個人承擔費用,允許職工提取、貸款時,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發(fā)揮家庭互助作用。
(十二)支持老舊小區(qū)改造
納入縣市區(qū)政府規(guī)劃的老舊小區(qū)增設電梯、適老化改造等項目中個人承擔費用,給予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貸款支持。
(十三)助力危舊房改造
因危舊房改造,繳存職工購買安置房源貸款時,允許職工先提后貸,貸款額度不與公積金賬戶余額掛鉤;正常繳存、還款的職工,可連續(xù)5年享受50%的貸款利息補貼,每次貼息額不超過3000元。
(十四)加快合作樓盤項目準入
針對信譽良好、無重大經濟糾紛的開發(fā)企業(yè),所開發(fā)的樓盤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后,即可申請開展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
(十五)優(yōu)化“帶押過戶”流程
進一步優(yōu)化完善“帶押過戶”操作流程,簡化手續(xù),提高職工滿意度。
(十六)加大“商轉公”力度
凡申請“商轉公”的繳存職工,做到應轉盡轉,切實減輕還款壓力。
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政策執(zhí)行期間如遇國家、省等有關政策調整而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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