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電動車上路新規(guī)定已經(jīng)整理完畢,建議每天騎電動車上班、上學的朋友仔細閱讀,不要做出違反規(guī)定的事情。也歡迎各位收藏、轉發(fā)此文。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未經(jīng)登記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xù),其間駕駛人可以持有效購車發(fā)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源憑證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臨時上道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辦理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和相關材料,對符合國家標準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發(fā)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對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電動自行車上道路通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非機動車有關道路通行的規(guī)定。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年滿十六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搭載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加裝、改裝電動機或蓄電池等動力裝置影響車輛安全性能,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
(三)拆除、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裝置,導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
(四)加裝車篷、車廂、燈光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駕駛安全的裝置;
(五)其他改變導致車輛結構、尺寸和主要技術參數(shù)等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影響交通安全。
禁止駕駛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借道通行或在混行道路上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三)遇紅燈時,在非機動車道停止線、路口停止線或者待駛(轉)區(qū)內依次等候;
(四)轉彎前減速慢行、注意瞭望,轉彎時讓直行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行;
(五)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
(六)行經(jīng)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的,應當避讓;
(七)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八)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雪、霧、霾等低能見度情況行駛時,應當開啟照明燈,減速慢行;
(九)法律、法規(guī)關于非機動車道路通行的其他規(guī)定。
(一)不按交通信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通行、逆向行駛、超速行駛,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協(xié)管員引導;
(二)醉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以及麻醉藥品后駕駛;
(三)手離車把、手中持物、撥打接聽瀏覽手持通訊設備或在車把懸掛物品;
(四)牽引動物;
(五)違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規(guī)定;
(六)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駕駛無行駛證、號牌的電動自行車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在指定位置懸掛、故意遮擋、污損號牌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駛偽造、變造或者冒用行駛證、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搭乘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并登記相關信息;再次違反或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互聯(lián)網(wǎng)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yè)未配備安全頭盔或長期不清潔保養(yǎng)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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