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新區(qū)公租房申請時間、申請條件、申請方式等信息都已經在下方整理完畢,歡迎有需求的網友來做個詳細的了解。希望能給各位提供有用的幫助。
受理中心試行一周七天工作制,每周二、日僅受理材料遞交、政策咨詢、材料申領業(yè)務,合同簽訂及收費工作等請在每周一、三、四、五、六前來辦理。請廣大申請人、租戶予以配合,感謝大家長期以來的支持。
受理中心工作時間:9:00-16:00(國定假日除外)
報修熱線:021-68389100
咨詢熱線:021-50591069(接聽時間:9:00-17:00)
浦東新區(qū)公共租賃房供應對象為本區(qū)青年職工、引進人才和來滬務工人員(浦東新區(qū)開發(fā)園區(qū)或區(qū)域除外),及其他常住戶籍人口。
1、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可以登入http://select.pdgzf.com提出申請,集辦理初審等工作。
2、初審合格后,由浦東新區(qū)住宅發(fā)展和保障中心核查住房狀況并出具核查結果報告。通過審核后,由浦東新區(qū)公共租賃住房投資運營有限公司出具浦東新區(qū)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確認書。
3、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獲得準入資格確認后登入http://select.pdgzf.com辦理輪候、選房、簽約相關手續(xù)。
4、單身申請人限申請一居室(遞交材料之日男性年滿24周歲、女性年滿22周歲可申請一、二居室)
申請家庭可申請一居室、二居室或以上戶型。
5、我司實行網上選房,獲得準入的申請人在網上業(yè)務平臺選取意向房源后可簽約入住。
6、準入資格有效期:自獲得資格之日起有效期為2年。
申請浦東新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全體成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
2、已與注冊地在浦東新區(qū)的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
3、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4、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策。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應當如實填報申請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公共租賃房準入資格申請表(A4)(表格中單位名稱、地址等信息需根據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填寫)。
2、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復印在一張紙上)及原件。
3、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的本市戶籍證明原件;本市戶口本復印件(復印至空白頁)及原件,或《上海市居住證》復印件(正反面復印在一張紙上)(填報提示:居住證號碼同身份證號碼)。
4、申請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態(tài)證明復印件及原件;(夫妻雙方結婚證/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證明/單身承諾書)單身承諾書由本人承諾。
5、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擁有本市產權住房的《房地產權證》復印件(出示原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憑證》復印件(出示原件)。其中本市戶籍人員,還需提供戶籍地住房的相關證明材料(出示原件)。
6、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的社會保險證明(勞動合同中的單位名稱、社保繳納單位名稱、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名稱三者須一致)。
7、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出示原件)。
8、如有未婚子女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未成年出生證明復印件(出示原件),(子女戶口頁)。
9、單位整體租賃申請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本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2)其他情況以受理中心解釋為準。
申請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全體成員均為本市常住戶籍人員的,參照《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共有產權相關政策可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官方網站查詢。
(二)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任一成員為非本市戶籍人員的,根據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擁有產權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況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核定方式為:在本市擁有產權住房的,按照《房地產權證》記載建筑面積以及該處房屋常住人口分攤計算建筑面積;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的,按該處住房內常住人口數分攤計算面積;在此基礎上,核定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成員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三)最終住房面積核查結果以市住房保障部門的系統(tǒng)審核結果為準。
房源詳情請登陸浦東新區(qū)公租房公司網址查詢。
1、如實申報的義務: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在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過程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居住證、婚姻、住房、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據實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所在單位為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出具證明材料的,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虛假申報的處理: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隱瞞、虛報相關信息,或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由區(qū)住房保障機構移送區(qū)城管執(zhí)法部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1號)等規(guī)定予以處理;所在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區(qū)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向稅務、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通報,建議相關部門及時檢查該單位的勞動工資、財務管理等情況;相關個人、單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隱瞞虛報和虛假證明行為的相關信息按本市社會信用管理相關規(guī)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