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從武漢市政府得知,武漢市14項證明已經被取消,即日起,各相關部門不得再向辦事群眾和企業(yè)索要已經取消的證明事項材料。那么被取消的14項證明包括哪些,下面來看具體通知。
4月6日從武漢市政府獲悉,武漢新公布證明事項取消清單通知,共涉及居住地址證明等14項市級證明事項。
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取消的14項市級證明事項中,涉及公安部門居住證管理的有5項,分別是居住地址證明、就業(yè)證明、就讀證明,住所、就業(yè)或就讀情況發(fā)生變化相應的證明材料,以及住所證明材料。涉及民政部門的有9項,包括殘疾證、子女就讀學校證明、就業(yè)和收入證明等。涉及市場監(jiān)管部門的有1項,即施放氣球資質證。
武漢市要求,自通知公布之日起,各相關部門不得再向辦事群眾和企業(yè)索要已經取消的證明事項材料。各區(qū)、各部門和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協(xié)同協(xié)作,通過信息共享、網絡核驗、調查核實、部門間查詢等方式核實相關信息,被查詢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要大力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對群眾和企業(yè)承諾事項的事后監(jiān)管,對不實承諾甚至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嚴厲處罰。
來源于武漢廣播電視臺
長江網11月18日訊(記者宋磊 通訊員楊陽)今后企業(yè)和群眾辦事,一些證明不用出具了。11月18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集中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清理證明事項、持續(xù)減證便民的決策部署和要求,取消多項無謂證明?!稕Q定》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實施。
勞動者求職不用提供《勞動手冊》和證明材料
《決定》對《武漢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進行修改。
原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本市推行《勞動手冊》制度。本市城鎮(zhèn)勞動者求職、可持勞動力市場行政部門頒發(fā)的《勞動手冊》到職業(yè)介紹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修改后的條例依據(jù)人社部《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刪去該條款。
原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求職,應當如實介紹本人的有關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修改后的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求職應當如實介紹本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知識技能、工作經歷、求職愿望等情況。修改理由為,勞動者求職證明材料改由公共職業(yè)介紹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網絡核驗審查,同時與上位法相關規(guī)定保持一致。
人才供需雙方無需提供證明文件供人才中介機構審查
《決定》對《武漢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進行修改。
原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人才中介機構應當對人才供需雙方的資格和有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
修改后的該條款刪去“和有關證明文件”。修改理由為,供需雙方提供的證明材料改由人才中介機構通過網絡核驗審查,同時,與上位法相關規(guī)定保持一致。
原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人才應聘可以通過人才中介機構、人才交流會等方式進行。應聘人員應當如實出示身份證、工作證、學歷證、職稱資格證等有效證件和本人履歷材料。
修改后的該條規(guī)定:“……應聘人員應當如實介紹本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知識技能、工作經歷、求職愿望等情況”。修改理由為,應聘者身份證、工作證、學歷證、職稱資格證等改由網格核驗,同時與上位法相關規(guī)定保持一致。
獻血者及其親屬用血退費不再需要出具用血證明
《決定》對《武漢市獻血條例》進行修改。
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獻血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在本市或者外地用血后,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獻血者的《無償獻血證》、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用血證明以及用血收費單據(jù),到市衛(wèi)生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辦理退還用血費手續(xù)。
修改后的該條款刪除“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用血證明以及”。修改理由為,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用血證明可以通過內部核查取得,且可被“用血收費單據(jù)”替代。
申請督促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等手續(xù),職工不需要準備證明材料
《決定》對《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修改。
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賬戶轉移、封存、啟封或者提取等手續(xù),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單位在二十日內仍不辦理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二十日內直接予以辦理。
修改后的該條款刪除“憑有效證明材料”。修改理由為,職工辦理公積金變更登記、賬戶轉移、封存、啟封或者提取等手續(xù)的有效證明材料,可通過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取得。
申請法律援助不再需要提供經濟困難證明
《決定》對《武漢市法律援助條例》進行修改。
原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證明材料,其中包括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
修改后的該條款將“證明材料”改為“材料”,將“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改為“經濟困難承諾書”,并增加:“經濟困難承諾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家庭人口狀況、就業(yè)狀況、家庭財產、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p>
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受援人應當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和相關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員調查案件事實;當經濟情況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告知法律援助人員或者法律援助機構。
修改后的該條款將“及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改為“及時提供有關材料”。修改理由為,受援人有關證明材料不再需要提交,只需要提供相關案件材料。
關于我們 丨 聯(lián)系我們 丨 廣告合作 丨 誠聘英才 丨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18 武漢門戶網 sxmzlq.com鄂ICP備16007396號-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