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國印發(fā)了關于高空拋物、墜物的處理意見,對該類型的案件做出了處罰措施,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安全和利益。高空拋物可以說是一顆不定期的炸彈,從高處掉下的物體對人體的傷害是非常大的,輕則受傷,重則致人死亡,因為是從人的頭上掉下來,所以危險發(fā)生時受害者沒有任何可以躲避的余地。因此為了全面保護人群群眾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高空拋物產生重大后果的可以判處死刑。
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jù)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jīng)勸阻仍繼續(xù)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人民法院在處理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時,要充分認識此類案件中侵權行為給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財產造成的嚴重損害,把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放在首位。針對此類案件直接侵權人查找難、影響面廣、處理難度大等特點,要創(chuàng)新審判方式,堅持多措并舉,依法嚴懲高空拋物行為人,充分保護受害人。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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