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乘坐高鐵時,偶爾會有逃票的情況發(fā)生,無論買短乘長還是持無效票蒙混上車,都是構(gòu)成違法的,情節(jié)嚴重的將會被拘留罰款甚至納入失信人員名單禁止乘坐高鐵。其實這種情況的發(fā)生大多數(shù)都是因為乘客貪小便宜的的心理,想通過特殊的手段少付錢,但是不管是乘坐高鐵還是其他的交通方式,都需要每個人遵守它的規(guī)則,俗話說無規(guī)矩不成方圓,社會秩序需要大家共同的維持和遵守。
旅客乘坐高鐵出行,鐵路運輸企業(yè)保障旅客安全、準點到達,旅客則需要購買車票,持票上車,這是規(guī)范雙方權(quán)利義務的鐵路運輸合同應有之義,而旅客車票即是該合同的書面形式。
逃票旅客采取持無效車票、站臺票上車、“買短乘長”、買進站出站兩頭票等方式,以未付價款,或者付出低于實際乘坐里程對應價款的方式乘坐鐵路運輸交通工具,其已實際享受了鐵路運輸公司提供的運輸服務,形成了事實上的鐵路運輸合同關系,而其未付或少付票款行為,應構(gòu)成違約。
1、最高面臨10日行政拘留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擾亂火車或車站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依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禁止實施擾亂車站、列車正常秩序等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違者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嚴重失信人半年禁乘高鐵
《關于在一定期限內(nèi)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中規(guī)定,對無票乘車且拒不補票的行為責任人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并根據(jù)其行為輕重適用限制期限,最高可達180天。因此,高鐵逃票行為不僅侵害鐵路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而且也會對個人信用造成嚴重影響,逃票旅客將被列入失信人名單,面對禁乘高鐵180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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