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提倡的婚姻自由,男女雙方可以自由的戀愛,但是說到結婚,還是有一些情況是不能領取結婚證的,具體情況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婚姻法》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但是按照我國的法律規(guī),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經(jīng)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2、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jīng)治愈或患其他在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yōu)生學原則。
5、對于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后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準予離婚。
1、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2、當事人必須是自愿和無配偶;
3、當事人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當事人未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武漢市的常住戶口;
6、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有效。
在雙方任意一方常住戶口(或集體戶口)所在地的區(qū)、縣或縣級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領證,需要雙方均提供本人的戶口本(集體戶口的,提供戶口卡)、身份證,同時提供雙人合影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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